www.768365.com关于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的暂行办法
编辑日期:2007/5/29  作者:县政协办    阅读次数: 次  [ 关 闭 ]
 
(2003年8月18日七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)
 
    政协提案是政协组成单位及委员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最直接、最有效的方式。县政协提案及其办理工作,必须依靠政协组成单位、委员和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。为了总结经验,表彰先进,进一步推动提案工作,根据全国、省、市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评选条件:
    1、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地方的重大决策、中心工作,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;
    2、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,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实事求是,言之有据,针对性强,解决问题的措施得力、办法具体,具有一定可操作性;
    3、提案经办理后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具体表现在: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;使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了解决;对全县的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。
    二、表彰件数:8—12件
    三、评选表彰办法:
    1、推荐。由各承办单位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,对其能办理的提案进行筛选,提出优秀提案推荐意见,填写推荐表并及时报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;
    2、考核。在各承办单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,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,再对照评选条件集体进行审议,提出初评意见;
    3、审批。提案委员会将初审的优秀提案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定;
    4、表彰形式和时间由主席会议研定。
    四、评选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具体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承办。
    五、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    六、本办法自二00三年起执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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