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ww.768365.com委员调研、视察工作规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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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6年12月14日政协芜湖县七届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)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协委员调研、视察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委员调研、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是委员了解情况、研究问题、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;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,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;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,加强党派、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;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,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。 第三条 调研、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,贯彻“长期共存,互相监督,肝胆相照,荣辱与共”的方针,围绕县委、县政府的中心工作,深入实际,深入基层,深入群众,了解社情民意,提出意见建议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。 第四条 调研、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;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;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;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。 第五条 调研、视察的选题要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,根据政协全体会议、常委会议、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。按照“少而精”的原则,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,在广泛征求意见、建议,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。重点调研、视察课题要与常务委员会会议、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。县政协全年调研、视察课题,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,提请主席会议审定。 第六条 调研、视察组织工作坚持“求实、规范、安全、协作”的原则,科学安排,精心组织,周到服务。 第七条 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统筹安排调研、视察工作,制订年度调研、视察工作计划,提请主席会议、常委会议批准;及时向常委会议、主席会议提交调研、视察工作情况报告。 第八条 调研、视察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协调,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。 第九条 参加调研、视察的委员以专门委员会成员为主,其他委员的调研、视察活动原则上由各政协委员活动组负责组织。 组织委员赴各镇调研、视察时,根据视察内容需要,可邀请当地的县政协委员参加。 根据需要,有些专项调研、视察活动,可同省、市政协或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进行,可邀请驻县的省、市政协委员参加,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。 第十条 委员参加调研、视察,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,遵守有关规定;认真了解情况,研究问题,反映社情民意;切实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责。 第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要预先商请县有关部门、镇和有关单位,围绕调研、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,安排接待工作。 第十二条 调研、视察要坚持“小型、专项、节俭、实效”的原则,科学安排,精心组织,体现“专而深”的精神。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,并注意兼顾全面,既要了解好的方面,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。要组织参加调研、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,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,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,充分座谈讨论,认真研究问题,为解决问题出主意、想办法,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调研、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,提出建议。 第十三条 调研、视察结束后,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调研、视察报告。调研、视察课题列入县政协常委会议、主席会议议题的,应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,并报送县委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。 第十四条 对调研、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,可以通过提案、信息、信访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。 第十五条 调研、视察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报道,扩大委员调研、视察的社会影响。 第十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,负责委员调研、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。 第十七条 调研、视察报告送出后,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领导的有关批示,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,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。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。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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